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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换人,之前赠送的物业费就作废了?李国律师支招维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7 10:31:00    

律师说法近日,湖南郴州网友在红网留言,反映某小区原物业公司在2022年开展“预交物业费赠送物业费”活动,承诺网友预交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费后,将赠送2025年1月至9月的物业费。然而,原物业公司在2024年底退场,新物业公司却拒不兑现赠送物业费的承诺。面对这种情况,网友该如何维权?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李国律师(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作出专业解答。

原物业承诺赠送的物业费,新物业不认账,业主该找谁负责?

业主应找原物业公司负责。

原物业公司开展“预交物业费赠送物业费”活动,业主基于该承诺预交了物业费,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承诺履行赠送物业费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物业公司在未履行完赠送物业费义务的情况下退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除非新物业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承接原物业公司的该承诺义务,否则无需对原物业公司的承诺负责。

此类预交几年物业费送优惠的活动,本身合法吗?

此类活动通常是合法的,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协商物业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优惠活动,若物业公司为了提高物业费收缴率,开展预交物业费送优惠活动,属于正常的市场促销手段,法律并未禁止。

但是,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物业收费按月计收,业主具体交费时长也可按照季或年交纳,双方约定预收的,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该活动中存在超过此期限预收物业费的情况,则违反了上述规定,超出部分的预收约定可能无效。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若活动存在虚假宣传、抽奖条件不明确等影响兑奖的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从网友描述的情况看,未提及存在此类违法情形,所以在预收期限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活动通常是合法的。

面对该情况,业主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业主应收集证据,如物业费缴费凭证、原物业公司关于赠送物业费的活动通知、宣传资料等,明确原物业公司的承诺内容。

其次,尝试与原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承诺,若原物业公司已退场,可通过业委会或小区所在社区联系原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若沟通无果,业主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投诉,请求行政部门介入调解。

最后,若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未赠送物业费对应的经济损失。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何思蓓 李洁

编辑:何思蓓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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