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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 培训机构不仅被判还钱 还要赔偿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08 12:57:00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义务。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恶意注销公司、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的经营者,除了要退回剩余学费外,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判赔1万余元。

2024年4月,陈女士为其儿子在某教培公司报名少儿拳击课程,并向该公司转账6000元。

同年7月,教培公司负责人在微信群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将于近日关闭,未完成课程的学员可选择到指定的其他机构继续上课,并发布了学员剩余课程及课时费情况,陈女士当即在群里表示不同意转店,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

直到该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陈女士仍未收到退还的课时费。于是,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教培公司三名股东退回课时费并额外赔偿1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向有关部门依法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某教培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2024年10月,教培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成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24年12月,三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作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完全完结。教培公司于当月经核准注销。

另查明,股东乙、丙已于2022年9月离开了某教培公司,未实际参与到之后的经营活动中。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某教培公司甲、乙、丙三名股东向陈女士退还剩余课时费,股东甲向陈女士赔偿1万余元。

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邓布兰指出,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运行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部分企业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以“虚假清算”“恶意注销”等方式,来逃避消费者的维权、索赔。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教培公司在发布闭店通知时明知仍有较多未结清的债权,仍以注销公司的形式逃避陈女士的退款申请,属于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故陈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该司法解释,要求知情股东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合同签订前,相关主体要审慎理性交易,必要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状态,特别关注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是否有清算公告、股权冻结等预警信息,综合判断企业的履约能力。

对广大经营者而言,合法规范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任何企图通过违规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即便注销,股东仍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面临惩罚性赔偿,只有诚实勤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埔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通讯员:黄埔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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